(2017)赣01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威与进贤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威,进贤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939号原告:熊威,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进贤县公安局。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民和路南200米。法定代表人:万剑波局长。原告熊威诉被告进贤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威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熊威承担。审判员 付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