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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威与进贤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威,进贤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939号原告:熊威,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进贤县公安局。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民和路南200米。法定代表人:万剑波局长。原告熊威诉被告进贤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威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熊威承担。审判员  付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