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李司修,李江汶,李燕霞,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新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司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司修,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江汶,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燕霞,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299号。法定代表人:李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效忠,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在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在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江汶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A区21/1-302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