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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61号原告: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融基大厦23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原告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以40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5月1日,直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名称已于2014年12月9日变更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