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之青与被执行人张希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青,张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06号申请人:张之青,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暖泉村八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02246019。被执行人:张希芳,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昭武村十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407136011。本院在执行张之青与张希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希芳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