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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海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53号被执行人:杨海文,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杨海文犯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9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杨海文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执行中,经查询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向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海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杨海文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靖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