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龙诉被告林昌伟、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黄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龙,林昌伟,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黄均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70号原告:许昌龙,男。被告:林昌伟,男。被告: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荷花南街139号。法定代表人腾章茂,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49号。负责人彭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均祥,男。原告许昌龙与被告林昌伟、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黄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许昌龙于2017年5月26日以“医疗费中的自费药部分需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洛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