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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晓政诉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政,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586号原告:赵晓政,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地,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系原告赵晓政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波,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系原告赵晓政之子。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法定代表人:段祥利,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赵晓政与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村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晓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地、赵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村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归还原告赵晓政往来欠款4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之前,被告欠原告往来款40万元,一直未付。同年5月份,被告出具40万元的收据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岳南煤矿,让岳南煤矿支付该款,但未实际支付。后原告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原告个人名义向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为被告所用。之后被告归还过3万元,尚欠7万元,出于诚信,原告个人连本带利支付9万元,将该款还清。综上,被告共欠原告往来款49万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下村村委未作答辩。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1年5月6日下村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今收到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40万元整”统一收款收据1支,该收据上有李小计、段祥利、王向兵签字,并加盖下村村委财务专用章及下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专用章。2、2009年9月17日、2013年8月9日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各1支,金额分别为2500元、7万元,交款人备注为赵晓政。该凭证上有李小计、段祥利、王向兵签字,并加盖下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专用章。3、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续当凭证7支,每支金额均为2500元,其中2009年6支,2010年1支,2009年11月19日凭证上有李小计、王向兵签字,并加盖下村村委财务专用章及下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专用章。其余凭证上李小计、段祥利、王向兵签字,并加盖下村村委财务专用章及下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专用章。4、2016年11月21日下村村委“两委”班子会议商议记录,载明关于解决村民赵晓政账务事宜,主持人为李小计,会议内容为:村民赵晓政在任村书记和村委主任时,给村委垫款9万元,用于归还村委在晋城及时雨典当行的贷款,村委欠赵晓政往来款49万元,开到岳南煤矿去要,结果未付,共计49万元,因赵晓政在此期间生病,没有及时上村委的账,现经村两委及村党小组长和村民组长扩大会议,决定把所欠赵晓政的49万元上到村委账上,此事经村两委商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加盖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互相印证,能形成证据链,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通过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原告赵晓政曾任下村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职务。2011年以前,被告欠原告往来款40万元未还,为此被告委托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并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但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未实际支付。原告在担任本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以个人名义在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给被告使用,期间被告曾还款3万元,后原告个人已将该借款及利息90000元全部归还。现被告欠原告款项总计490000元,此事经村“两委”班子会议商议及现任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确认。另查明,李小计现任下村镇下村村党支部书记、段祥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王向兵系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欠原告往来款40万元,曾委托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代为付款,但第三方未依约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另原告已为被告代付借款及利息9万元,被告也应依法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晓政往来款及借款共计4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慧琴人民陪审员  杨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来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