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梁之怀与李保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之怀,李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梁之怀,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之怀与李保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