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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与杨春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杨春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地址: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负责人:高荣伟,职务:村小组长。被执行人杨春方,男,1951年10月2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与被执行人杨春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的(2006)红中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877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白沙坡小组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表示以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