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横港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横港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横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运输站内。法定代表人:徐德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卫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横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72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