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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8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红燕与纵横、刘淑霞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燕,纵横,刘淑霞,朱纯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083号原告:赵红燕,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天津市轮胎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横,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淑霞,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朱纯莹,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同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红燕诉被告纵横、刘淑霞、朱纯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7年5月26日原告赵红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燕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新海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万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