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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683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永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锡,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锡,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董事长。管理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管理人负责人:陈标。上诉人曹永锡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永锡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永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