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叶某、刘国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刘国胜,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200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刘国胜,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黄丽华,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刘国胜、黄丽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胜、黄丽华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叶某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