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健娇、郑自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娇,郑自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娇,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自升,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健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李健娇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健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健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审判长 沈 军审判员 刘庆武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