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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运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万广,李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06号自诉人巩万广,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人李运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自诉人巩万广以被告人李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经与被告人李运成达成和解协议,并以部分履行完毕,余款私下解决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巩万广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赵华东审判员  王荣波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