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运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万广,李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06号自诉人巩万广,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人李运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自诉人巩万广以被告人李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经与被告人李运成达成和解协议,并以部分履行完毕,余款私下解决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巩万广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赵华东审判员 王荣波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