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于跃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208号。企业负责人刘秀,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于跃武,男,住望奎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跃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44693.34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以自身名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跃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44693.34元,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案件申请费467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尊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