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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秀兰与于忠华、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小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兰,于忠华,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小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489号原告:钟秀兰,女,汉族,1944年12月3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忠华,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小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小坝村。法定代表人:万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秀兰诉被告于忠华、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小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秀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