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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丽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58号原告:邓丽红,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明溪县,现住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解放**号。主要负责人:邝建新,系该行行长。原告邓丽红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邓丽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邓丽红以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邓丽红负担。审 判 长 游  鸿  程人民陪审员 张  寿  兴人民陪审员 杨  志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真真(代)附:(2017)闽042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