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蒋元玲与方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元玲,方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621号原告蒋元玲,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方友祥,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元玲诉被告方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元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元玲撤回对方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蒋元玲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