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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童雪锋与重庆红剑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雪锋,重庆红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898号申请执行人童雪锋,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红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兴盛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62210130-8。法定代表人童必建,该公司总经理。童雪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红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389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廖全胜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