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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军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556号原告郑军,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王虎,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原告郑军诉被告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人王虎于2015年12月12日给我出具了2万元欠条一张,现人已找不到,电话打不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及给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四个条件之一。同时,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之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了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王虎的住所等基本信息均不明确,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致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系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军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杨柳功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