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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鱼生与高晓峰、刘朵、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鱼生,高晓峰,刘朵,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苏鱼生,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晓峰,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朵,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艳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晓峰、刘朵、高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晓峰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3.4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4.95万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7月1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040元由被执行人高晓峰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