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富,王华,许光义,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富,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华,女,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许光义,男,196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杨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富、王华、许光义、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5109.66元,查明被执行人张维富、王华、许光义、杨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