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与陈林英、田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陈林英,田宏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89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以下简称漫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漫水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8336411-3。负责人刘圣,漫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胜,漫水支行员工。被告陈林英,女,生于1976年7月7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田宏俊,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漫水支行诉被告陈林英、田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漫水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银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