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奚宝霞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宝霞,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19-1号申请执行人:奚宝霞。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宝霞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104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