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艳与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与被执行人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