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国与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国,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779号原告:王会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市民,被告:蔡建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市民。被告:东明县运输公司,地址:山东省东明县向阳路南端199号。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国诉被告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王会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