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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国与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国,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779号原告:王会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市民,被告:蔡建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市民。被告:东明县运输公司,地址:山东省东明县向阳路南端199号。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国诉被告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建军、东明县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王会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