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伟、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仪表八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号。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执3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