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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伟、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仪表八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号。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执3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