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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秀杰、杨爱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检察院。被告人杨秀杰,女,1968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滑县,现住滑县新区。2012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爱铭,女,1965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滑县,现住滑县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爱杰,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滑县,现住滑县新区。2012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艾云,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滑县,住滑县。2012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系姐妹关系。2017年1月份,姐妹四人预谋去小区超市门口、小卖部盗窃摆放在路边的饮料等物品。1、2017年1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杨秀杰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豫E×××××红色雪佛兰轿车、被告人杨爱铭、杨爱杰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滑县新区华通小区南门西侧,趁超市门口摆放的货物无人看管之际,在“某1”超市门口盗窃口子酒三箱,在“某2”超市盗窃古井贡酒两箱。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口子酒三箱价值人民币900元,被盗古井贡酒两箱价值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200元。2、2017年1月22日19时,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豫E×××××红色雪佛兰轿车、被告人杨爱杰、杨艾云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滑县道口镇天宝小区西门,趁超市门口摆放的货物无人看管之际,在“某3”门口盗窃古井老酒坊酒四箱;后四被告人又去到滑县新区东海王府小区��门,以同样的方法,在“某4”超市门口盗窃娃哈哈、火腿肠等货物六箱;后四被告人又去到滑县新区上海城小区西门,被告人杨秀杰以买东西为掩饰将老板引开,被告人杨艾云等人在“某5”便民店门口盗窃古井老酒坊酒两箱、王老吉两箱。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古井老酒坊酒四箱价值人民币1120元,被盗王老吉两箱价值人民币90元,被盗娃哈哈AD钙奶一箱价值人民币40元,被盗爽歪歪饮料两箱价值人民币70元,被盗维维芒果汁两箱价值人民币90元,被盗双汇火腿肠一箱价值人民币45元,被盗古井老酒坊两箱价值人民币440元。共计人民币1895元。3、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到滑县道口镇双隆商厦闲逛至商厦三楼某6店时,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探路者牌冲锋衣两件。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探路者牌冲锋衣两件价值人民币2078元。以上,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参与盗窃5起,价值人民币5173元,被告人杨爱杰参与盗窃4起,价值人民币3095元,被告人杨艾云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1895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杨秀杰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爱杰、杨爱铭抓获;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杨艾云到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15日,滑县公安局将杨秀杰盗窃时驾驶的豫E×××××红色雪佛兰轿车扣押、将杨爱杰盗窃时驾驶的红色铧利牌三轮车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牟某、孟某、刘某、张某、苏某、马某陈述、被盗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冲锋衣照片、杨爱铭无前科证明、杨秀杰、杨爱杰、杨艾云前科判决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情况说明、杨艾云到案经过、杨秀杰车辆信息查询、扣押清单、退赃收到条、谅解书、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搜查笔录及被告人杨秀杰、杨爱铭、杨爱杰、杨艾云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杰、杨爱杰、杨爱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艾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秀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艾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四��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杨爱铭系初犯,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杨爱铭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爱铭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爱铭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告人杨秀杰、杨爱杰分别驾驶各自车辆连续多次实施盗窃,并用该车辆装载赃物,该车辆系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为其盗窃提供便利,依法应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爱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杨爱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杨艾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作案工具豫E×××××红色雪佛兰轿车、红色铧利牌三轮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