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郑盟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盟,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900号原告:郑盟,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原告郑盟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郑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郑盟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