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陈昌军、汪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陈昌军,汪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252号原告:张卫东。被告:陈昌军。被告:汪素花。原告张卫东与被告陈昌军、汪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昌军、汪素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1日,被告陈昌军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同日,陈昌军、汪素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卫东现金人民币大写一万七千元整,此款于9月30日前付清,最迟10月10日前,借款人:陈昌军,汪素花,2015年9月11日。期满后经多次催收均未归还。被告陈昌军、汪素花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11日,被告陈昌军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同日,陈昌军、汪素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卫东现金人民币大写一万七千元整,此款于9月30日前付清,最迟10月10日前,借款人:陈昌军,汪素花,2015年9月11日”,陈昌军,汪素花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昌军、汪素花偿还原告张卫东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3元,由被告陈昌军、汪素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放审 判 员 徐智新人民陪审员 王荣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乙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