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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84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孙文献,男,汉族,1954年1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系被告父亲。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二、婚生女孙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至18周岁为止;三、位于栾川县兰庭雅郡小区7号楼三单元502室的三室两厅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2。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挑剔原告行为,导致两人发生矛盾。2016年7月,被告又因为很多琐事和原告争执,将皮带摔到原告身上,之后两人开始分居至今。2016年7月份下旬,被告和其父亲到原告娘家商议两人婚姻事宜,但是被告父亲不是劝和,而是满口指责原告,把原告当场气晕过去,但此时作为丈夫的被告确实无动于衷。从此以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对孩子几乎不管不问。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极度失望,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女儿孙某2百天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被告对孩子关爱较少,自两人分居后,被告更是不管不问,连孩子的奶粉也没有买过一次,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婚后双方购置的房产一套,但被告没有付出一分钱,首付由原告父亲支付,房贷也一直由原告偿还。综上所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至贵院,请判如所求。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2006年认识,我们是同学,恋爱8年后××××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6年生有一女。婚后吵架属于正常,每个家庭都会发生,不至于感情破裂;2、双方是自由恋爱,有婚姻基础。女方条件较好,被告家庭条件不好,原告也称是相中了人,这说明婚姻基础也是好的;3、被告方确实没有怎么看管孩子,但这是有客观原因的,对原告方看管孩子也很感激;4、婚后被告自身也存在问题,有时候有些任性,脾气有点犟。我的脾气也应该改一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孙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孙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位于栾川县兰庭雅郡小区7号楼三单元502室的三室两厅房屋归原告所有。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不足,并向法庭写下保证。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如何妥善地化解矛盾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美满婚姻的必要条件。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对双方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会给子女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注重改善自身不足,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进夫妻感情,建议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多做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处境,遇事冷静分析,共同探讨,多宽容少指责、多体谅少埋怨,共同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琳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