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海荣与杨梅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荣,林建彬,杨梅,沈玉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荣,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建彬,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东,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涛,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海荣、林建彬因与被上诉人杨梅、沈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租赁标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新康中路东侧5亩场地的性质及用途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海荣、林建彬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白 松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袁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