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304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田星宇、吴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田星宇,吴存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7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93343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280号。负责人:汪毅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陈亮,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星宇,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吴存新,女,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被告田星宇、吴存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依法减半收取212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