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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殿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殿卿,刘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2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殿卿,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亚磊,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雪峰,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殿卿、刘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被上诉人史殿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磊、被上诉人刘雪峰经本法庭传唤未到庭开庭,按缺席处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