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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洋与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洋,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261号原告蔡洋,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VINCENTSMETS,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店。负责人赖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宝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蔡洋诉被告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店肖像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且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经审查,本案被告督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室,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资企业。本院认为,本案系个人与法人之间涉及台港澳侵权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