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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7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县。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对王某撤诉。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