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西胜、朱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胜,朱春燕,白金平,白惠文,白林平,白恩年,贾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西胜,女,1938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申请执行人朱春燕,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申请执行人白金平,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申请执行人白惠文,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申请执行人白林平,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系。申请执行人白恩年,男,1940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被执行人贾联合,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联系。张西胜等申请执行贾联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西胜、朱春燕、白金平、白惠文、白林平、白恩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