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温XX,女,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李XX,女,现住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3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