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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温XX,女,汉族,现住蒲县。被执行人李XX,女,现住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XX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3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