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宇崴与张玉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崴,张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251号原告:曹宇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理人:曹桂忠(原告父亲),男,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林,男,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崴与被告张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崴以被告张玉林无准确居住地,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曹宇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5元,减半收取12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密成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蒋国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海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