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童、董梁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童,董梁,方振,陈卓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2010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秋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梁,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西青区,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喆,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振,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河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艳,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卓,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河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田,天津君荐律师事务��律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童为向丁某1索要医药费而纠集被告人董梁、方振、陈卓共同来到本市和平区鞍山道168号大院内。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向丁某1索要医药费未果,随即对丁某1等人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张童殴打被害人丁某1,被告人方振用砖拍打丁某1后背,被告人董梁用木制扫把殴打被害人丁某1、张某,并将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打伤,被告人陈卓用拳殴打被害人米某1的面部。后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7日将被告人张童、方振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梁、陈卓于2016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外伤致头皮裂伤,缝合后形成发际内长2.8cm瘢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童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董梁、方振系积极参加者且持械,被告人陈卓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董梁、陈卓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童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梁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卓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鉴于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对四名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张童的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起因系因被告人张童曾与丁某1存在纠纷,其主要是找对方要医疗费,双方参与斗殴七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且受伤后第一时间双方均不再继续斗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张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本案虽有持械斗殴情节,但被告人张童并未持械,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张童虽有过前科,但情节较轻,其平时表现稳定,且目前大学在学。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童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顺驰不动产网络集团有限��司、天津市华欣沣泽置地有限公司西宁道店出具实习表现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张童实习期间表现;2、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教务部出具在读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张童为该校在读学生;3、医药费单据等就医材料,用以证明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张童被打后就医情况,本案系因张童找丁某1索要医药费引起,事发有因。被告人董梁的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董梁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董梁并无持械故意,用于打人的木棍系丁某1从地上拿起;3、本案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动手,亦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梁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梁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天津市华某燃具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人董梁日常表现。被告人方振的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致人受伤的木棍是被害人一方最先使用;2、本案被告人方振无预谋实施犯罪,持械也仅是路边捡拾的砖头;3、被告人方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振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天津市河西区众鑫君慧房屋信息咨询中心出具单位表现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方振日常表现。被告人陈卓的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事出有因,参与斗殴的双方均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陈卓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卓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卓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天津市聚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陈卓日常表现。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童为向丁某1索要医药费而纠集被告人董梁、方振、陈卓共同来到本市和平区鞍山道168号大院内。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向丁某1索要医药费未果,随即对丁某1等人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张童殴打被害人丁某1,被告人陈卓用拳殴打被害人米某1的面部,被告人方振用现场捡拾的砖头拍打丁某1后背,丁某1用现场捡拾的木质扫帚把击打被告人董梁后木棍脱手,被告人董梁捡起该木棍殴打被害人丁某1、张某,并将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打伤。后被告人张童、董梁、方振、陈卓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7日将被告人张童、方振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梁、陈卓于2016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外伤致头皮裂伤,缝合后形成发际内长2.8cm瘢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审理过程中,��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四名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童赔偿16000元,被告人董梁、方振、陈卓各赔偿8000元),被害人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询问被害人米某1、丁某1,二被害人亦表示希望法庭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我、张某、米某1、兰某、张童都是顺驰不动产的员工,不久以前我与张童在一次单位聚餐时发生了矛盾。今天(2016年7月4日)下午我与张某在鞍山道168号宿舍内休息,15时左右我接到张童电话,说要到宿舍找我谈,我说可以。米某1和兰某���我和张童的组长,所以我给米某1、兰某打电话让他们来宿舍调解。16时左右,张童和三个男的来了,见面后张童说上次的事他受伤了,找我要五千块看病,米某1说张童要的太多了,这时带金链子的男子就一拳打在米某1的面部,紧跟着张童和另外两名男子就向我扑了过来,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染头发的那个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在我背部拍了好几下,张童一看我挨打也冲了上来,我们五个人打在一起。我趁乱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了戴眼镜的男子后背两下后木棍掉在地上,戴眼镜的男子马上从地上捡起那根木棍,打了我后背和胳膊几下,张某过来拉架,戴眼镜的男子回手用木棍打在张某的脑袋上,当时张某脑袋就破了流血了。张童他们四个人一看张某受伤了就住手跑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和张童还有丁某1、米某1都是同事关系,前几天张童和丁���1在公司聚会上发生了口角,7月4日下午15时左右,我当时和丁某1在鞍山道168号休息。丁某1接到张童的电话,之后丁某1给米某1打电话,说是张童找他聊前几天的事。丁某1让我和他一起下去看看,我就跟着丁某1下楼了。等了会,我和丁某1的组长米某1和张童的组长兰某就一起来了,我们谈当天的事如何解决。过了半小时左右,张童和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来的,手上都没拿家伙,张童和丁某1等人包括我一起聊以前纠纷的事,后来对方又来了一个男子,说“聊嘛呢,能聊明白不,不行就开炮吧!”,这个男子先动手打米某1,然后我们就都动手打一起了。后来我看见对方有一个较胖的男子拿着一个棍子打丁某1,我就从这个较胖的男子后面抓住他,他回手用棍子打我头部一下,当时我头就破了,满脸都是血,对方就停手了。3、被害人米某1的陈述:张童和丁某1、张某、兰某还有我都是顺驰置业的员工,我和丁某1、张某一组,我负责。兰某是张童的组长。前几天,丁某1和张童在聚会上发生纠纷,当时没报警。2016年7月4日下午15时30分,我接到丁某1电话,他说张童要去他住的地方找他。我怕出事,就喊着张童的组长兰某,一起到丁某1现住的鞍山道168号楼下。我和丁某1、张某、兰某说了会话,又过了半小时左右,兰某接了个电话,说张童来了,我们就一起在鞍山道168号大院居委会附近等他们。张童带着他的三个朋友一起来的,其中有一个在一边打电话。张童和我们聊怎么解决当天他和丁某1纠纷问题,开始我们说要丁某1赔礼道歉并赔付张童医药费,张童不同意,要求赔付5000元或者他们再打丁某1一顿才能解决。我们还在谈着,和张童一起来的那个一直打电话的男子,过来说:“墨迹什么,不行直接开炮吧!”说完抓我脖领��,用拳头打我头部,我也还手打对方。其他人就打在一起了。当时打乱了,具体谁打谁我记不清了。过了一会我看见张某捂着脑袋,头部出血,然后大家都不动手了。4、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4日下午3点前后,我当时在店里上班,同事米某1把我喊出来,说张童要找小丁聊聊,米某1要我跟着一块调解调解。我跟米某1到鞍山道168号大院,小丁跟张某已经在院内等着我们了,我过去跟小丁说:“你之前跟张童那事是你不对,一会张童来了你跟他客气客气,花的医药费你就说给他报了,公司不会让你吃亏的。”我说完了小丁也表示同意,等了没一会张童过来了,他跟小丁说要赔偿,具体多少我没听清楚,当时我正跟一个客户发微信。就听见有人说“赔钱吗,不赔钱就开炮。”我看见米某1用手抓住对方一名男子的衣领子,对方那个男子也抓着米某1的衣服,这时其他人还没打架。我看要打起来,就上边上去了。没看见怎么打的。后来听米某1说张某头破了流血了。小丁也是我单位同事,叫丁某1。5、诊断证明书、照片、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外伤致头皮裂伤,缝合后形成发际内长2.8cm瘢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现场图、监控录像、调取视频观看说明证明:案发地点及案发经过。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未能辨认出被告人方振、陈卓,辨认出被告人董梁是2016年7月4日和其发生打架的男子;被害人丁某1辨认出被告人方振、陈卓是2016年7月4日和其打架的男子,未辨认出被告人董梁;被害人米某1辨认出方振是2016年7月4日和其发生打架的男子,未能辨认出被告人董梁、陈卓;证人兰某未能辨认出被告人方振、董梁、陈卓。8、照片,系被���人丁某1、米某1打架后公安机关所拍照片。9、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童、方振抓获,当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梁、陈卓自行到达公安机关。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童刑事犯罪前科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米某1、丁某1、张某因本案中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情况。13、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证明、辩护人提交的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教务部在学证明:被告人张童系该学院学生,目前在读。14、通话记录,系被告人张童手机通话记录。15、撤诉书、谅解书、询问笔录、缴款凭证证明:四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米某1、丁某1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16、被告人张童的供述:2016年7月2日晚上我们单位聚餐,我被丁某1打了。后来我打算找丁某1要医药费。我叫他们一是想让他们帮我壮气势,好让丁某1赔我医药费,二来我们来的人多,能给对方镇住了,不敢打我,就是真打起来我们人多也不怕。我开始目的是要钱,我和他们三人也说是为了要医药费去的。最后陈卓问我如果对方不给钱怎么办,我说对方应该给钱,实在不行再打架。我7月4日上午9点给董梁和陈卓打电话,跟他们说我前两天被人打了,让他们下午和我一起去找打我的人要医药费,他们就同意了。下午见面时我看方振也来了,才知道给董梁打电话的时候方振也在,他知道以后下午跟着来了。我一看他来了就叫他一起跟着去了。我给丁某1打电话,他说他在和平区鞍山道168号大院,我们几个就去那了。当时丁某1在那等着我,还有米某1和张某,还有我的组长兰某。米某1主动过来找我谈这事,丁某1没怎么说话,我和米某1谈了一会,米某1的意思是没有钱。陈卓过来跟米某1说“赔不赔钱”,米某1说“有你嘛事”,之后两人就互相推搡,我和董梁过去拦,这时丁某1就过来开始打陈卓,他一动手,我们双方七个人就打到一块了。我记得丁某1和张某动手打陈卓,我过去帮陈卓,我用脚踹张某的腿,张某也踹我的腿,之后我用拳头打丁某1的头部,用脚踹了丁某1的头部,丁某1用手把我胳膊抓破了,后来丁某1不知从哪拿来一个木棍,他用木棍打董梁胳膊和后背,其他人再怎么动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看见张某头部流血,双方就不打了。17、被告人董梁的供述:2016年7月6日上午9点左右,我接到张童电话,说前几天晚上被单位同事打了,让我过去找他站脚助威,他已经联系完陈卓了。我告诉他下午再说。下午三点左右,我和方振在外面刚办完事,又接到张童电话,我说和方振在一起,他说正好叫着方振,并说他和陈卓过来找我们。我们在广东路附近见面。张童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在和平区鞍山道168号大院,我们就去了。我们到时,对方四个人已经在楼下等我们,他们都是张童的同事,一号男子是之前打张童的,二号三号是跟打张童那男的一个组的,剩下的四号男子是张童的组长。张童找对方一号男子要5000元医药费,对方不同意,我和方振在旁边没说话,陈卓在一边打电话,陈卓打完电话看还没谈完就过来问对方:“赔钱吗?不赔钱就开炮!”对方二号男子说“开炮就开炮。”说完过来拽陈卓的脖领子,陈卓就动手打了对方二号男子胸口一拳,他们两人就互相打起来了。我刚要上前帮忙,一号男子就一拳捣我嘴上,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扫帚,用扫帚把打了我好几下,我一边用胳膊挡一边用脚踹对方,期间我看见方振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砸在对方一号男子后背上,张童、陈卓跟对方二号男子打在一起。对方三号男子一看一号男子挨打了,就从后面踹我。对方一号男子用扫帚把打我时把扫帚把打飞了,我当时打红眼了,从地上把扫帚把捡起来追着对方一号男子打,但对方三号男子上前拦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我这几棍子打谁身上了。我发现对方三号男子脑袋流血了,我就停手了,他们也都停手了。站脚助威就是给他壮壮门面,吓唬吓唬对方,摆个造型。张童说这个事必须找对方要个说法,对方如果不赔钱就让我们打对方给他出口气,不然他以后在单位抬不起头来,我们几个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开炮就是打架的意思。对方四���男子没有动手。对方一号男子和我都用了扫帚把,方振拿了块砖头。对方三号男子头破了,可能是我用扫帚把打的。18、被告人方振的供述:2016年7月4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董梁见面,他说张童前几天被同事打了,今天张童叫董梁和陈卓一起陪他去找对方要医药费,我就说要不我和你们一起去吧。之后董梁接了张童的电话,过了会张童和陈卓就来了,我跟张童说我和他们一起去,张童同意了。陈卓在车上问张童打算怎么办,张童说一会到了找对方要赔偿,如果对方不给就让我们一起打对方给他出口气,我们都同意了。陈卓讲开炮就是打架的意思。路上张童和他同事联系问对方在哪,对方说在鞍山道168号大院,当天下午3点多,我们到了。当时有四个人在等着,分别是小米、小丁、张童的组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之后张童和小米谈他要赔偿的事,说��一会后,当时陈卓在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他过去跟小米说“还没谈完是吗,到底赔不赔钱”,之后小米抓住陈卓的衣领子,陈卓也抓着小米的衣领,然后好像是小丁先动手打了陈卓。我一看动手了,就转身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然后我拿着砖头就奔他们过去了,当时我们双方一共七个人都互相动手打起来了,我用砖头扔到了对方一个人的胳膊上,然后我用脚踹了一个人的腿。陈卓去打小米,张童用脚踹对方三个人,董梁和我不认识的男的打。我看见我不认识的那个男的头部流血了,就都停手了。我们四个一起走了。对方三个人当中有人拿了一个扫帚把,我当时拿了一块砖头。19、被告人陈卓的供述:2016年7月4日早晨我和张童打电话时,张童告诉我前几天被打的事,还说要去找对方要医药费,后来就挂电话了,下午1点多钟,张童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对方要医药费,我就同意了。张童告诉我董梁也去,我和张童一起打车找董梁,到那一看才知道方振也在了。去的时候我同着大伙问张童怎么办,张童说就是去找对方要医药费,但对方肯定不会好好给他,他让我们跟他一起去给他站脚助威,摆个造型,让对方给钱,还说对方如果不给钱就打对方给他出气。到了鞍山道168号院,当时有四个人在等着,分别是小米、小丁、张童的组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双方见面后,我跟对方说了一句“谈不了就开炮啊”,对方的人没说话,张童和小米、小丁谈这个事,我上一边接电话去了。开炮就是打架的意思。等我接完电话回来,我问张童“嘛意思”,小米过来就揪我的衣领问我“刚才是你说的要开炮吗”,我用手扒拉他手,说“怎么着还打算抢劫是吗”,小米说“我抢你,我还打你呢”。他一说这句,我就用右手揪小��的领带,用拳头打到了他胸口那块,小丁用拳头打我头部,我们七个人打在一块了。我和张童一起对小米拳打脚踢,我一回头看见小丁拿着扫帚把打董梁身上,旁边蹲着我不认识的那个男的,我发现他蹲在地上用手捂着头,血顺着胳膊往下流,我就没打他。我们从后面抓住小丁的头发,张童、董梁、方振就对着小丁拳打脚踢。小米看见他们自己的人流血了,就说你们还找我们要钱,这回得你们赔钱了,之后他们就出小区,我们四个人也一起走了。我没动家伙,其他三人动没动我没注意,我们来的时候也没准备。当时是小丁从地上捡的扫帚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前往案发现场时,均未有持械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四名被告人有持械聚众斗殴的预谋。被告人方振用在现场捡拾的砖头拍打他人,被告人董梁用扫帚把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该二被告人的持械行为超出了四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故被告人张童及被告人陈卓不具有持械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童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不当,对相应量刑建议亦一并予以调整。2、本案系因被告人张童被打后索要医药费引起,但本案前因与本案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但考虑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害人一方亦参与动手打架,特别是被害人丁某1有用扫帚把打人的行为,而被告人董梁正是持该扫帚把将被害人张某打伤,应认定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童纠集被告人董梁、方振、陈卓,殴打被害人���某、丁某1、米某1,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其中被告人张童系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且有刑事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梁、方振具有持械行为,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但考虑被告人董梁所持木棍系被害人一方取自现场并使用在先,被告人方振所持砖头系取自现场且尚未造成伤情,故可对二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梁、陈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董梁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童、方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四名被告人均出具了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被告人董梁、陈卓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童、方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童不属持械聚众斗殴,四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及可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梁、方振、陈卓的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童的量刑建议结合其行为定性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董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方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任 飞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人民陪审员 赵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