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秋合与师艳军、王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合,师艳军,王海平,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05号原告:何秋合,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艳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海平,男,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原告何秋合与被告师艳军、王海平、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何秋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合申请撤回对���告师艳军、王海平、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秋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秋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