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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薰丹与韦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薰丹,韦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938号原告:张薰丹(曾用名张青喻),女,1973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韦秋慧,女,1985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薰丹诉被告韦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薰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薰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薰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张薰丹负担。审判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