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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桂琴张吉勇其他案由(336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吉勇,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58U。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张吉勇,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桂琴,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吉勇、张桂琴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