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桂琴张吉勇其他案由(336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吉勇,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58U。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张吉勇,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桂琴,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吉勇、张桂琴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