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国民申请执行张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民,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民,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国民与被执行人张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7128.13元及案件受理费1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7233.13元给付申请人。延迟履行金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