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新业与韦柳忠、禄丰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柳忠,禄丰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新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柳忠,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禄丰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东侧(中天商务酒店后)。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5777357XG。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顺,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新业,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现住禄丰县(中天商务酒店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沛,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现住禄丰县(中天商务酒店后),系梁新业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韦柳忠因与被上诉人禄丰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新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韦柳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晋 芳审判员 李晓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