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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翠娥与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娥,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71号申请人李���娥。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李翠娥与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