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翠娥与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娥,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71号申请人李���娥。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李翠娥与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