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旭清、汪可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清,汪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杨旭清,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汪可辉,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清与被执行人汪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布控但未实际抓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汪可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65元,诉讼费2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