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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国兴、尚银穗、马顺杰、权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国兴,尚银穗,马顺杰,权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41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国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尚银穗,女,汉族被执行人马顺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权晓娟,女,汉族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国兴、尚银穗、马顺杰、权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顺杰提出先给付案件款5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6月30日起,每月清付案件款1000元,直至案件款及利息清结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