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吴黎波、李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吴黎波,李正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773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被申请人:吴黎波,女,汉族,1969年6月8日生。被申请人:李正荣,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吴黎波、李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黎波名下位于昆明市官南路螺蛳湾名品城二楼X-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X**),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X幢X单元XX号车库(房产证号为XXXXXX**);被申请人李正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BXX**的富士-斯巴鲁牌小型车辆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黎波名下位于昆明市官南路螺蛳湾名品城二楼X-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X幢X单元XX号车库(房产证号为XXXX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正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BXX**的富士-斯巴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